(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6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闫法与董振茂、周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法,董振茂,周云霞,宋雪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699-2号原告闫法,男。被告董振茂,男。被告周云霞,女。被告宋雪琴,女,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幸福巷19号2单元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法诉被告董振茂、周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闫法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法撤回起诉。诉讼费2098元,由原告闫法负担。审 判 长 牛记成审 判 员 宋秀玲人民陪审员 闫恒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