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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6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闫法与董振茂、周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法,董振茂,周云霞,宋雪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699-2号原告闫法,男。被告董振茂,男。被告周云霞,女。被告宋雪琴,女,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幸福巷19号2单元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法诉被告董振茂、周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闫法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法撤回起诉。诉讼费2098元,由原告闫法负担。审 判 长  牛记成审 判 员  宋秀玲人民陪审员  闫恒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