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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立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立保字第00217号申请人:张某某,男,2000年8月20日出生,满族,现住开原市兴开街榆树堡村。代理人:张某某,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何某某,男,现住开原市兴开街榆树堡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交通肇事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所驾驶的辽MC02**号货车予以查封,保全金额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何某某所驾驶的辽MC02**号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钟 平审判员 张颜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