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行非诉审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广州市番禺区旧水坑丰达电机厂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市番禺区旧水坑丰达电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行非诉审字第108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就路12号2-4楼。法定代表人:夏卫兵,主任。委托代理人:谢佩雯、余惠霞,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旧水坑丰达电机厂,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旧水坑村。法定代表人:陈柱彬。申请执行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月21日送达的穗公积金中心番禺责字(2015)19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2015年7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强制执行的穗公积金中心番禺责字(2015)19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瞿 栋代理审判员 黎锦明代理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戴怡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