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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共民二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江西中航共青城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南(共青城)科技有限公司、王清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中航共青城实业有限公司,中南(共青城)科技有限公司,王清传,林英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共民二初字第233号原告江西中航共青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共青城市富华大道格兰云天国际酒店五楼。法定代表人仇慎谦。被告中南(共青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共青城市工业大道以西、北纬四路以南。法定代表人王清传。被告王清传。被告林英权。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西中航共青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南(共青城)科技有限公司、王清传、林英权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发现,该案件涉及金额近7400000元,属于标的额较大的商事案件,且三被告中有两自然人被告系台湾籍,故本案宜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报请并经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移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戴大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 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