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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苗二贝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111号被执行人苗某,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苗某罚金一案中,依据(2015)运中刑一终字第29号、(2014)夏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苗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苗某因犯罪正在服刑,至今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苗某在各银行内均无存款,在夏县房产管理所没有房产登记信息,在夏县交警车管所也没有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执行手段穷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运中刑一终字第29号、(2014)夏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银生代理审判员  贺 斌代理审判员  张文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