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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与袁某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袁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801号原告袁某甲。原告袁某乙。原告袁某丙。被告袁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甲、原告袁某乙、原告袁某丙与被告袁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甲、原告袁某乙、原告袁某丙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甲、原告袁某乙、原告袁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袁某甲、原告袁某乙、原告袁某丙负担。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石 竹审判员 卢清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超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