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吴大川诉被告贾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贾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70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何焕敏,南江县长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某。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贾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岳岐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赖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