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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深圳中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龙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雒曼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中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龙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雒曼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618号原告深圳中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旭。委托代理人张泽华,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彭倩,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东莞市龙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刁英。被告雒曼,住址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范丽霞,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中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龙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雒曼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343元(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受理费1167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庄    啸人民陪审员 吴  宝  荣人民陪审员 曾  小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丹  云书 记 员 谢世豪(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