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商初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曹正顺与宁海久力汽车悬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正顺,宁海久力汽车悬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1573号原告:曹正顺。委托代理人:苏为松。委托代理人:林海青。被告:宁海久力汽车悬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文福。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正顺与宁海久力汽车悬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宁海久力汽车悬架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7月31日注销登记,主体资格已不存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正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贺小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