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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民初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敬玉华与苏州苏格尔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玉华,苏州苏格尔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初字第00338号原告敬玉华。委托代理人朱铭保。被告苏州苏格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张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叶锋,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敬玉华诉被告苏州苏格尔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敬玉华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敬玉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敬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敬玉华负担。审 判 长  马建锋人民陪审员  顾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方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