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荣仙、潘永政、谢建国与陈建才、陈耀彩、陈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886号原告黄荣仙,男,汉族,居民,住广东省平远县。原告潘永政,男,汉族,居民,住广西钟山县,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谢建国,男,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被告陈建才,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被告陈耀彩,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陈耀明,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厦门市诚耀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观音山商务运营中心4号楼1004室。法定代表人陈建才。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荣仙、潘永政、谢建国与被告陈建才、陈耀彩、陈耀明、厦门市诚鑫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协议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见借款合同第6页“争议解决方式”),经审查,原、被告双方签订本案讼争的借款合同地点在广东省梅州市梅县新县城(见借款合同第6页落款),故本案依法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由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周靖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张开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