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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知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商业城明朗灯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商业城明朗灯饰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知初字第28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光,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萧山商业城明朗灯饰店,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商业城二楼一区31号。负责人李灵东,该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商业城明朗灯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商业城明朗灯饰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商业城明朗灯饰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 智 慧人民陪审员 杨 黎 明人民陪审员 柳刘友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谭 婷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