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尹成飞、芦松芝与被告李英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成飞,芦松芝,李英华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305-1号原告尹成飞,男,汉族,1981年5月19日出生,住保定市。原告芦松芝,女,汉族,1938年5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被告李英华,女,汉族,1969年10月27日出生,住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成飞、芦松芝与被告李英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成飞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尹作君名下位于保定市房产进行保全。担保人曹杏军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定州市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曹杏军名下位于定州市房产一套的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建国审 判 员 胡紫薇人民陪审员 李军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晓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