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任巍与被告薛杰、蒋坤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巍,薛杰,蒋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任巍,男,汉族,1965年4月1日生,住河南省鹿邑县城关镇北关大街。委托代理人褚凡俊,河南梓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杰,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14日,住鹿邑县太清宫镇薛庙行政村,村民。被告蒋坤,男,回族,生于1969年1月11日,住鹿邑县太清宫镇蒋营行政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巍与被告薛杰、蒋坤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