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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任巍与被告薛杰、蒋坤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巍,薛杰,蒋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任巍,男,汉族,1965年4月1日生,住河南省鹿邑县城关镇北关大街。委托代理人褚凡俊,河南梓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杰,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14日,住鹿邑县太清宫镇薛庙行政村,村民。被告蒋坤,男,回族,生于1969年1月11日,住鹿邑县太清宫镇蒋营行政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巍与被告薛杰、蒋坤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