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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民一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朱国彦与被告上蔡县崇礼乡人民政府、东大朱村村委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彦,上蔡县崇礼乡人民政府,上蔡县崇礼乡东大朱村村委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一初字第1221号原告朱国彦,男,195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蔡都镇北环一路608号。身份证号:41282519580816027X。被告上蔡县崇礼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孙广周。被告上蔡县崇礼乡东大朱村村委。法定代表人:朱俊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彦与被告上蔡县崇礼乡人民政府、东大朱村村委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国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海波撤回对被告上蔡县崇礼乡人民政府、上蔡县崇礼乡东大朱村村委的起诉。审判长  梁平良陪审员  常雪梅陪审员  戚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