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民一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朱国彦与被告上蔡县崇礼乡人民政府、东大朱村村委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彦,上蔡县崇礼乡人民政府,上蔡县崇礼乡东大朱村村委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一初字第1221号原告朱国彦,男,195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蔡都镇北环一路608号。身份证号:41282519580816027X。被告上蔡县崇礼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孙广周。被告上蔡县崇礼乡东大朱村村委。法定代表人:朱俊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彦与被告上蔡县崇礼乡人民政府、东大朱村村委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国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海波撤回对被告上蔡县崇礼乡人民政府、上蔡县崇礼乡东大朱村村委的起诉。审判长 梁平良陪审员 常雪梅陪审员 戚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