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633、4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珠江帝景酒店、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吴佳挺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633、4634号上诉人(原审267号被告、304号原告):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珠江帝景酒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艺洲路灏景街1号地下室、半地下室、1-5层。法定代表人:黄明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琼,该酒店职员。委托代理人:张永,该酒店职员。上诉人(原审267号被告、304号原告):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夏港大道科技园1号楼B503室。法定代表人:鲍文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佘泽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花蕾,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267号原告、304号被告):吴佳挺,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仑头路**号。委托代理人:李伟,广东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珠江帝景酒店(下称“珠江帝景酒店”)、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珠江侨都公司”)因劳动争议两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267、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珠江帝景酒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吴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687.82元;二、珠江帝景酒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某2014年6月电话费100元;三、如珠江帝景酒店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二项的债务时,由珠江侨都公司负补充清偿责任;四、珠江帝景酒店、珠江侨都公司不需要支付给吴某2014年7月电话费补贴100元;五、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珠江帝景酒店、珠江侨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元,由吴某负担10元;珠江帝景酒店、珠江侨都公司负担10元。判后,珠江帝景酒店、珠江侨都公司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珠江帝景酒店因经营方式调整,人员编制重整,已向全体职工说明,并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程序向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批准裁员和备案。在得到批准备案后,其才向吴某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且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及未休年假工资,上述行为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完成,并经职工代表签字认可。吴某实际领取相关补偿的行为也应视为其对解除劳动合同和各项补偿没有异议。二、吴某在珠江帝景酒店工作期间从没享受、领取过电话费补贴,原审判决向吴某支付2014年6月份的电话费补贴没有事实依据。综上,珠江帝景酒店、珠江侨都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267、30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二、本案诉讼费由吴某承担。吴某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判决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珠江帝景酒店是否属于依法裁减人员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合法裁员应具备相应的实质条件,并履行法定的裁员程序。珠江帝景酒店向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裁员报告备案,并不能当然证实其已实际具备了可裁减员工的实质条件。珠江帝景酒店在本案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具备法定的裁员条件,且其裁员程序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故本院对其系合法裁员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至于吴某实际领取相关补偿能否视为其对解除劳动合同和各项补偿没有异议的问题。吴某领取用人单位支付的补偿并未明示其已确认裁员合法,该行为也不具有推定双方已就解除劳动关系补偿达成协议的效力,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亦不予采纳。关于电话费补贴的问题,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在仲裁中确认的证据《福利费用报销标准及政策》作出判决,依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珠江帝景酒店在原审中否认该证据,缺乏充分的理据,本院对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的适用,对珠江帝景酒店和珠江侨都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两案二审受理费各10元,由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珠江帝景酒店和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官 健审 判 员 魏 巍代理审判员 康玉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俊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