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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芦法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张超、宋朝辉与湖南省株洲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4)芦法��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张超,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自由职业,住湖南省株洲市。申请执行人宋朝辉,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自由职业,住湖南省株洲市。被执行人湖南省株洲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刘进伟,董事长张超、宋朝辉与湖南省株洲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