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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黄哲锡与黄春女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哲锡,黄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2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哲锡,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金泉,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春女,住吉林省龙井市。委托代理人:李海涛,吉林鑫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哲锡与被上诉人黄春女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退还给上诉人黄哲锡。审 判 长  全智光审 判 员  林 美代理审判员  卢 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尹光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