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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终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苏宏玮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宏玮大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9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宏玮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阜城镇射河南路(电信楼西侧)。法定代表人顾正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秋文,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号。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海燕,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涛,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江苏宏玮大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5)玄商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宏玮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江苏宏玮大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宏玮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苏宏玮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湧审 判 员  张广永代理审判员  黄建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晓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