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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邓某某离婚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胜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某。上诉人李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2015���蓬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邓某某、李某某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3年4月26日登记结婚,1994年生育长女邓某甲,1998年生育次子邓某乙。邓某某、李某某婚初感情较好,婚后一起外出务工多年。后因琐事发生纠纷,一定程度影响了夫妻感情。2012年4月李某某外出后与邓某某失去联系。2013年2月邓某某曾起诉离婚,2013年6月法院判决驳回邓某某的诉讼请求后,双方仍没有联系和往来,夫妻关系没有改善。2014年12月,邓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某离婚。另查明,邓某某现有存款30,000元,双方无债权债务,李某某无婚前个人财产。原审认定,邓某某、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自愿结婚,其婚姻基础和婚初感情较好。婚后双方一起外出��工,共同生活二十余年,生育了两个小孩,建立了较为牢固的夫妻感情。后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未能正确对待和及时化解,导致夫妻感情受到损害。2012年4月李某某外出后与邓某某失去联系,邓某某多方找寻未果,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致使夫妻关系濒临破裂。2013年6月法院驳回邓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双方仍没有联系和往来,继续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没有改善,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邓某某要求与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婚生次子邓某乙已满十七周岁,并外出务工,邓某某表示愿意承担邓某乙的抚养费,予以认可。邓某某陈述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修建了一幢三层的楼房,但未提供权属证明,本案中暂不做处理,待该房屋产权明晰后可另案处理。共同财产存款30,000元应依法予以分割,由邓某某、李某某各分占15,000元。据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邓某某与李某某离婚。二、婚生次子邓某乙由邓某某抚养,由邓某某承担全部抚养费。三、邓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某某应分割的存款1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后,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即夫妻感情较好,并未破裂。同时邓某某现有存款几万元,还有车子等,双方应平均分割,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判决。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邓某某、李某某虽系自主婚姻,后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未能正确对待和及时化解,导致夫妻感情受到损害。李某某外出后与邓某某失去联系,邓某某多方找寻未果,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致使夫妻关系濒临破裂。法院驳回邓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双方仍没有联系和往来,继续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没有改善,原审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正确。关于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问题,对于邓某某陈述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修建了一幢三层的楼房,由于未提供权属证明,原审作出在本案中暂不处理,待该房屋产权明晰后可另案处理正确。对于上诉人李某某主张的债权债务,其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对其相应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李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智慧审判员  樊 俊审判员  曾小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叶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