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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仲生其等11人与柴尔锐等7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270号申请人仲生其,男,生于1976年,甘肃省民勤县。申请人仲生仁,男,生于1975年,甘肃省民勤县。申请人柴尔久,男,生于1951年,甘肃省民勤县。申请人柴绍荣,男,生于1977年,甘肃省民勤县。申请人仲生华,男,生于1972年,甘肃省民勤县。申请人仲生伟,男,生于1976年,甘肃省民勤县。申请人仲生毕,男,生于1950年,甘肃省民勤县。申请人柴尔璋,男,生于1949年,甘肃省民勤县。申请人仲全善,男,生于1960年,甘肃省民勤县。申请人仲军善,男,生于1972年,甘肃省民勤县。申请人仲奎善,男,生于1981年,甘肃省民勤县。被申请人柴尔锐,男,甘肃省民勤县。被申请人仲生虎,男,甘肃省民勤县。被申请人仲生发,男,甘肃省民勤县。被申请人杨秀英,女,甘肃省民勤县。被申请人仲生东,男,甘肃省民勤县。被申请人仲生峰,男,甘肃省民勤县。被申请人王风珍,女,甘肃省民勤县。申请人仲生其、仲生仁、柴尔久、柴绍荣、仲生华、仲生伟、仲生毕、柴尔璋、仲全善、仲军善、仲奎善与被申请人柴尔锐、仲生虎、仲生发、杨秀英、仲生东、仲生峰、王风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勤县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31日作出民农仲案(2015)第04号仲裁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柴尔锐、仲生虎、仲生发、杨秀英、仲生东、仲生峰、王风珍不履行,申请人仲生其、仲生仁、柴尔久、柴绍荣、仲生华、仲生伟、仲生毕、柴尔璋、仲全善、仲军善、仲奎善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强制执行民农仲案(2015)第04号仲裁裁决书。经本院审查,民勤县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民农仲案(2015)第04号仲裁裁决书仲裁事项没有给付内容,执行标的不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仲生其、仲生仁、柴尔久、柴绍荣、仲生华、仲生伟、仲生毕、柴尔璋、仲全善、仲军善、仲奎善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述全审判员  李登乾审判员  张克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忠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