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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商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新华支行与马骥、宁夏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新华支行,马骥,宁夏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80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新华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张存祥,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定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马骥,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宁夏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法定代表人王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新华支行与被告马骥、宁夏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马骥已于2015年8月17日还清全部欠款,故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新华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新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新华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远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柳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