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执字第002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姜雪花与黄富军、灵璧富康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214-2号申请执行人:姜雪花,女,汉族,1982年1月3日生,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黄其荣,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富军。被执行人:灵璧富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余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富康旅游箱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富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军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法定代表人:黄富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溧阳军荣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法定代表人:黄富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龙云,男,汉族,个体户,1950年2月6日生,住溧阳市。被执行人:黄富荣,男,汉族,个体户,1974年8月25日生,住溧阳市。被执行人:强夕琴,女,汉族,农民,1971年6月9日生,住溧阳市。本院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滁执字第0021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灵璧富康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富康首府商品房225套。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部分和解,申请执行人姜雪花同意并申请对其中13套房屋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灵璧富康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富康首府13套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训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