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俞长刘与宋郑宝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长刘王宗巧俞嘉栋,宋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152-1号申请执行人:俞长刘王宗巧俞嘉栋被执行人:宋郑宝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一初字第006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宋郑宝在淮南通商银行洛河支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穆伟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