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民一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725号原告周某某,男,略。委托代理人,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姚某,女,略。委托代理人,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清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