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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民一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725号原告周某某,男,略。委托代理人,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姚某,女,略。委托代理人,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清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