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德法民三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邱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德法民三初字第199号原告:邱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0011。委托代理人:邓伟刚,广东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0520。原告邱某甲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金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邓伟刚,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某甲诉称:原、被告自2002年相识谈婚,××××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邱某乙。婚后共同生活才发现双方的脾气、爱好不同,造成双方感情不和。长期以来被告经常为一些家庭小事与原告争吵不休,甚至发展到双方打架。原告为摆脱这种精神上的压力,逼于无耐于2015年4月开始分居生活,双方的夫妻感情己完全破裂,己无挽回的可能。为此,特起诉到法院,请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邱某乙归谁抚养由儿子自己决定。儿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三、诉讼费由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辩称:一、我不同意离婚,因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姻感情基础好,目前感情尚好,原被告并没有什么大的矛盾,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二、如果被告坚持要求离婚,或者法院一定要判决原被告离婚,则原告需一次性支付50万元给被告。三、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归被告所有,但因为被告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所以由原告一次性补偿抚养费、生活费等20万元给被告。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自由相识谈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年××月××日生育儿子邱某乙。由于原、被告性格爱好差异,造成原、被告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发生改变,原、被告曾协商离婚,原告也曾支付300000元给被告。今年4月份,原告搬离家庭到外边租房居住。今年6月23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的脾气、爱好不同,造成双方争吵甚至打架并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出上述诉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被告提供的工行取款凭证以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凭,并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相识谈婚、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一儿子,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在日常的生活中,虽然双方在性格、爱好上有一定差异,但只要原、被告互相谅解,多为儿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着想,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夫妻是应该可以和好如初的。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及原告要求离婚的因素和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等,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理据不够充足,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邱某甲与李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邱章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金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伙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