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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二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延津县教育体育局、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延津县教育体育局,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杨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二初字第94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任传政,河南法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津县教育体育局。委托代理人王金勇,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齐献军,该局工作人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斯进,新乡市牧野148法律事务所律师,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麻建民,该公司职工。权限为一般代理。第三人杨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延津县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延津县教体局)、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马公司)、第三人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姚志强审判员  姜志霞审判员  刘佩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齐英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