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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孙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373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4年9月21日,汉族,住内乡县。被告:孙某某,男,生于1976年8月8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无反诉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剑波人民陪审员  赵宏伟人民陪审员  卢光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