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孙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373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4年9月21日,汉族,住内乡县。被告:孙某某,男,生于1976年8月8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无反诉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剑波人民陪审员 赵宏伟人民陪审员 卢光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