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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3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戚立荣与邱国香、张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立荣,邱国香,张海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3704号原告:戚立荣。男。委托代理人:刘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国香,女。被告:张海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戚立荣与被告邱国香、张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戚立荣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戚立荣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立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戚立荣负担。审判员  韩立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