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贾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诸城市贾悦镇大马庄经济联合社与刘文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贾悦镇大马庄经济联合社,刘文廷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贾民初字第325号原告诸城市贾悦镇大马庄经济联合社。法定代表人臧运生,该社社长。被告刘文廷。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贾悦镇大马庄经济联合社与被告刘文廷其他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莹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臧金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