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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永欣与张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欣,张进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928号原告张永欣。被告张进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欣与被告张进平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欣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7元,减半收取1213.5元,由原告张永欣承担。审判员  冯银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齐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