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永欣与张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欣,张进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928号原告张永欣。被告张进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欣与被告张进平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欣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7元,减半收取1213.5元,由原告张永欣承担。审判员 冯银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齐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