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民初字第05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王立权、刘兴容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王立权,刘兴容,柏成,汪春秋,成都市立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5675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被告王立权,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现居住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被告刘兴容,女,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现居住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被告柏成,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现居住地:四川省广汉市。被告汪春秋,女,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被告成都市立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保和乡联合六组1幢1楼。法定代表人:王立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立权、刘兴容、柏成、汪春秋、成都市立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立权、刘兴容、柏成、汪春秋、成都市立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价值2000万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立权、刘兴容、柏成、汪春秋、成都市立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尹南桥人民陪审员  刘启明人民陪审员  黄兵平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