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执字第8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5)兴执字第874-1号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执行人雷运康与被执行人韦明初、罗爱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一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请你单位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询罗爱新(身份证号:452802197512141223)名下南宁市东州路1号保利˙山水怡城怡景园1栋A单元702号房的权属登记情况、抵押、查封情况,并复印其房产证存根联。二、查询韦伯全(身份证号:450121196808133913)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邕梧路200-26号房的权属登记情况、抵押、查封情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你院(2015)兴执字第87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件已收悉。关于查封韦明初、罗爱新名下南宁市东州路1号保利˙山水怡城怡景园1栋A单元702号房,已此复年月日(盖章)本院地址:南宁市兴宁区兴和路23号邮政编码:530002联系人:杨超联系电话:0771-244****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