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字第007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胡敏、闫知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敏,闫知国,张国荣,十堰市通久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743-1号申请执行人胡敏,女,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闫知国,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张国荣,女,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十堰市通久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60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十堰市通久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及收益(以46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丹萍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陈亚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相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