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执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余昌华与被执行人建瓯市鸿兴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昌华,建瓯市鸿兴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729号申请执行人余昌华,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被执行人建瓯市鸿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黄仁驿,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昌华与被执行人建瓯市鸿兴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建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瓯劳仲案(2015)2号裁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金24715.66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林权登记、无房产登记;且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瓯劳仲案(2015)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黄国兴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天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