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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法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甘恒枝与广西福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恒枝,广西福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甘恒枝。被执行人广西福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祥宾路16号高层综合楼第一、二层。法定代表人李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甘恒枝申请执行广西福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广西福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已停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钟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钟劳人仲案字(2015)1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及利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钟劳人仲案字(2015)1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景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