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姜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汪兴春与陈小平、王少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兴春,陈小平,王少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姜民初字第186号原告:汪兴春,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陈战坪。被告:陈小平,无固定职业。被告:王少华。原告汪兴春与被告陈小平、王少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戎 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金梦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