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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005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江苏盛天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绍兴县宏宇服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盛天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绍兴县宏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0541-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盛天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人民南路。负责人沈晓波,组长。被执行人绍兴县宏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杨汛桥镇江桃村。法定代表人洪高峰,总经理。江苏盛天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绍兴县宏宇服饰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4)张商破字第0002-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对绍兴县宏宇服饰有限公司应给付江苏盛天实业有限公司价款596623元予以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盛天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绍兴县宏宇服饰有限公司已被吊销工商登记,其名下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尚未执行到位596623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商破字第0002-8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家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