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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涂国敬与吴雨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国敬,吴雨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1663号原告涂国敬。被告吴雨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国敬与被告吴雨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涂国敬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国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国敬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涂国敬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晶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