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4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书枝、王锁与王锁、王银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枝,王锁,王银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4175号原告李书枝。委托代理人XX,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玉鸿,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锁。被告王银娣。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张志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枝诉被告王锁、王银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书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李书枝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晶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伊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