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2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聂书芳与李纪彪健康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书芳,李纪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2677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2677号申请执行人聂书芳,女,1979年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被执行人李纪彪,男,1970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书芳与被执行人李纪彪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纪彪在我院管辖范围内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告知申请人后,我院已经委托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5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蔡伟明审判员张红兵审判员卫志强二O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朱跃星(本页无正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蔡伟明审判员 卫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跃星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