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红安上民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周与红安县明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红安上民初字第00250号原告陈周,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用桃,红安县司法局上新集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红安县明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进,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周与被告红安县明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周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受理本案后,原告陈周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周负担。审 判 长 程红斌审 判 员 彭荣利人民陪审员 XX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