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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初字第00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民初字第00983号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10月26日生。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3月6日生。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1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较差,尤其是被告性格孤僻,婚后不到一个月,就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回家。结婚三年来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照顾与关爱。分居期间被告极少过问原告情况,偶尔回家对原告也是漠不关心,更另人伤心的是,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去网吧玩游戏,一去数日彻夜不归,经原告和亲朋好友劝说,仍劣性不改。被告的所作所为,已严重伤害了原告,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1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自2014年4、5月份被告王某某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放弃其婚前个人财产。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时间较短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婚前缺乏了解,夫妻感情基础较差;婚后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基础,难以共同生活,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映映审判员  张令花审判员  周大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潇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