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市民初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刘军锁诉李国金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锁,李国金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2155号原告刘军锁,男,汉族,1957年5月15日出生,现住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金建生,阿克苏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国金,男,汉族,1970年7月26日出生,现住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陈琼,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锁诉被告李国金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锁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国金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刘军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军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刘军锁承担。审 判 长 石少波代理审判员 牛复云人民陪审员 孟献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