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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海爱杰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惠龙装饰涂料有限公司、上海信任防水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0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爱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爱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惠龙装饰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会宾。原审被告上海信任防水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重任。上诉人上海爱杰建设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9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双方没有发生过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被告资格不适格,本案没有合同履行地,上诉人经营地在奉贤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案件有多个被告的,原告可以选择任一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之一的住所地属原审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秀丽审判员  马昌骏审判员  钱 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