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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开商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海安县亿丰丝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永福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安县亿丰丝织有限公司,绍兴县永福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开商初字第00113号原告海安县亿丰丝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城东镇葛家桥村7组。法定代理人田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天舒,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永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精工大厦9层C1号。法定代表人叶晓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安县亿丰丝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丰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永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亿丰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亿丰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亿丰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92元,减半收取2796元,由原告亿丰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仲卫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顾剑云书 记 员 杨加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