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绩民一初字第008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章学农与汪青华、程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学农,汪青华,程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绩民一初字第00848-2号原告:章学农,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代理人,王恒新,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青华,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程菲玲,女,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本院审理原告章学农诉被告汪青华、程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章学农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学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原告章学农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正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程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