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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3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韩雨与曹振宁、商丘泰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雨,曹振宁,商丘泰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221-1号原告韩雨,男,回族,1989年1月5日出生。被告曹振宁,男,汉族,1970年2月11日出生。被告商丘泰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傅卫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雨诉被告曹振宁、商丘泰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雨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曹振宁、商丘泰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韩雨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韩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曹振宁、商丘泰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韩某某名下用于本案担保的,坐落于商丘市睢阳区【商丘市房权证(2013)字第0114***号】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