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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某甲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124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5年4月15日被羁押,2015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刑诉(2015)3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毁��财物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马振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7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荣某甲(在逃)××人××街道大和社区东城网吧旁边的宵夜档吃完宵夜后,二人一起到东城网吧上网。期间,因张某甲认为东城网吧错收了荣某甲的上网费用,张某甲、荣某甲与网吧的收银员张某乙、林某进行交涉,林某提出将荣某甲会员卡内原有的金额退还给荣某甲,荣某甲不同意并让林某打电话给网吧老板。林某打通网吧老板的电话后,张某甲、荣某甲分别与老板通话后觉得老板态度不好,张某甲问荣某甲旁边有没有石头,荣某甲遂到网吧门口捡了两块石头,并把其中一块石头给了张某甲。��后,张某甲、荣某甲二人用石头砸网吧的显示器等物品,将网吧内的十台优冠牌显示器、一台长虹LT32810U电视机和一个监控摄像头砸坏,后张某甲、荣某甲两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张某甲、荣某甲毁坏的四台优冠显示器价值为人民币6,590元,其它物品无法出具价值鉴定结论。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在荆门火车站被襄阳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的父亲已赔偿了东城网吧人民币9,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控罪成立。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家属已对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可以酌��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涂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佳(兼)书 记 员 曾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