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民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吴江恒宇纺织有限公司与海盐华伦服饰有限公司、戴水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江恒宇纺织有限公司,海盐华伦服饰有限公司,戴水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233-1号申请执行人吴江恒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被执行人海盐华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被执行人戴水林。本院在执行吴江恒宇纺织有限公司与海盐华伦服饰有限公司、戴水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海盐华伦服饰有限公司已经倒闭,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戴水林无银行存款,且目前下落不明。其虽有拆迁安置房,但尚在建造中,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716806.3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吴江恒宇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盐执民字第2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