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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执民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吴江恒宇纺织有限公司与海盐华伦服饰有限公司、戴水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江恒宇纺织有限公司,海盐华伦服饰有限公司,戴水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233-1号申请执行人吴江恒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被执行人海盐华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被执行人戴水林。本院在执行吴江恒宇纺织有限公司与海盐华伦服饰有限公司、戴水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海盐华伦服饰有限公司已经倒闭,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戴水林无银行存款,且目前下落不明。其虽有拆迁安置房,但尚在建造中,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716806.3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吴江恒宇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盐执民字第2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微信公众号“”